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号)已于今年2月份印发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一)孵化基地建筑面积由“1500平方米以上”,调整为“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孵化基地吸纳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由“吸纳大学生初创企业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调整为“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
(三)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团队至少在3人以上。
二、关于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条件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须在孵化基地进行工商注册或备案;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为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的高校毕业生;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每户至少招用2人,招用人员须进行就业登记。
三、关于申报时间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创业中心要加快受理审核速度。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于2015年8月20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孵化基地具体申报认定流程,仍按照《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号)文件内容进行,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201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