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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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建一〔2015〕13号
2018-06-03 11:33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

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号),规范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551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由市科委、市教委组织认定的我市示范性众创空间。高校和职业院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负责认定,区县众创空间由市科委负责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共同安排,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高校和职业院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县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7:3的比例负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制订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文件;

(二)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三)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委、市教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众创空间认定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情况,评价及考核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效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众创空间场地购置或租赁;

(二)众创空间场地新建或改、扩建;

(三)众创空间专用设备、仪器购置;

(四)众创空间专用软件购置;

(五)众创空间线上服务内容开发;

(六)众创空间宽带接入。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对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场地面积分档给予100-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200-1000平方米的补助100万元;1000-2000平方米的补助200万元;2000-5000平方米的补助30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的补助4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市科委、市教委组织认定众创空间后,将认定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第十条  区县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待市与区县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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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5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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