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群众纪律 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充实完善群众纪律有关规定,推动党员、干部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群众纪律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现实意义
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乡村振兴是干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需要广大党员、干部担当尽责,真正深入群众,真心依靠群众,真情关爱群众,真诚服务群众。《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与时俱进将原来的“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仍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就是为了推动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牢牢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社会救助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理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执行。但是,在相关政策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党员、干部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理,不能正确处理亲属、朋友与群众的关系,办事不公、厚此薄彼,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旨在督促党员、干部正确处理公私关系,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保障人民群众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指出“有一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是假作为的问题”。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阻碍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的绊脚石,必然会引发群众不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
群众纪律的本质特征与典型违纪表现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从《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来看,2015年《条例》将有关违反群众纪律的规定专设一章,就是要以铁的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区分违反群众纪律还是违反其他纪律,应从利益侵害的直接性和侵害后果来把握。一般来说,群众纪律与党的其他纪律相比,涉及的往往是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民生领域工作,在规范党群关系处理、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更具直接性和针对性。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一般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这种侵害结果更现实,群众反映最强烈。例如,在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对办事群众敷衍塞责,对合理诉求推诿扯皮,表面上看是不正确履行职责,但究其本质和后果是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应当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实践中,比较典型的违纪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该违纪行为手段是刁难群众、卡群众办事的“脖子”,目的是吃、拿、要,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变成管理群众的特权,借机以权谋私。比如,有的为群众办事过程中,故意拖延不办,出难题、设障碍、使绊子;有的借办理群众事务之机,采取明示或暗示方式,让群众提供宴请或赠送礼品;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权、执法权,强拿硬要群众财物等。这些在服务群众过程中“雁过拔毛”、与民争利的基层“微腐败”啃噬群众获得感,体现了“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是党的纪律坚决不能容忍的。“吃拿卡要”与“违规摊派”都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二者均表现为迫使群众给予相关财物,其中吃拿卡要行为通常是将相关财物据为己有,违规摊派则是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转移到群众身上,一般不存在个人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是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优亲厚友”是指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办事,没有“一碗水端平”,执行政策向亲友倾斜,使亲友受到优待、多得利益,“暖”了亲友、却“寒”了群众。“明显有失公平”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影响国家惠民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事项,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物”,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对该领域优亲厚友等违纪行为,必须紧紧盯住、严惩不贷。如果党员、干部在社会保障等领域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虚报冒领、骗取相关资金,归自己所有,“优”“厚”的是自己,且未导致其他群众利益受损的,不宜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而是涉嫌贪污,应根据《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纪法衔接条款进行认定处理。
三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是最好的监督员。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工作中,群众的知情权被“忽视”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党组织信息公开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及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规文件对党务、政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这就要求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准确把握“违规摊派”与“接受捐赠”的区别。实践中,对于以所谓支持开展工作等“公事”为由,要求辖区内企业商户等“捐赠”财物的问题,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精准识别判断。正常的自愿捐赠,是捐赠人根据自身真实意愿,自愿处置财物。而在违规摊派中,被摊派者心存顾虑、迫于压力,付出财物时是被动的,且往往心怀抵触,属于无奈之举。执纪执法中,应当充分搜集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财物提供者的行为是否主动、意愿是否真实,严肃惩治以接受捐赠为名、行违规摊派之实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准确把握“吃拿卡要”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区别。前者违反党的群众纪律,后者违反党的廉洁纪律,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双方合意、侵害客体、行为对象、涉案财物处理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应全面甄别、综合评判。一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双方存在合意,送礼方同样是廉洁纪律的破坏者;吃拿卡要行为双方主观意愿不对等,群众是在被刁难、强制或者被索要的情况下,被迫给予对方财物。二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侵害的客体是职务廉洁性;吃拿卡要行为不仅侵害了职务廉洁性,同时还侵害了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三是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通常仅涉及双方,且礼品礼金数额可大可小;吃拿卡要涉及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主体,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广,但所得财物数额一般较小。四是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所涉财物应当予以收缴;在吃拿卡要行为中,群众属于受害方,所涉财物应当按照规定退赔当事人。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3期,作者单位:吉林省纪委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