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工会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工作,加大普惠服务职工工作力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关爱,经市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市总工会出资1亿元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对因工伤、职业病或患重病住院的在职持卡会员开展慰问活动。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了《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设立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就该实施办法相关问题进行如下解读:
一、享受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持有天津市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在职会员;
二是工伤、患职业病或本办法规定的38种重大疾病之一;
三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以上3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持卡的非在职会员(如已退休或离职等)不属于慰问对象。
二、慰问范围内的重病包括哪些病种?
答:包括以下38种病症: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死
3.脑卒中(包括脑梗塞和脑出血)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包括肾脏、肝脏、心脏、肺脏和胰脏)
5.冠状动脉搭桥术(即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7.终末期肾病
8.因急性创伤或因病导致截肢(含任一手指或脚趾截肢一节及以上)
9.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0.脑肿瘤(不区分良性或恶性)
11.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脑炎或脑膜炎
13.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药物滥用、斗殴所致)
14.双耳失聪
15.双目失明
16.瘫痪—肌力三级及以下
17.心脏瓣膜手术
18.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不含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以及经证实的血管性痴呆)
19.重型颅脑损伤
20.严重帕金森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
21.Ⅲ度及以上烧伤
22.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造成不可逆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23.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导致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穿衣、进食、如厕、洗澡等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难以独立完成)
24.语言能力丧失
2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6.主动脉手术
27.多发性硬化症
28.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经输血或因执行公务导致的)
29.植物人状态
30.系统性红斑狼疮
31.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
32.原发性心肌病
33.重症肌无力
3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5.坏死性筋膜炎
36.终末期肺病
3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
38.白血病
三、由谁对符合条件的住院职工开展慰问?以什么形式慰问?
答: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主席或工会干部到医院进行慰问,送去慰问信和慰问金。参加慰问的基层工会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可以是专职工会干部,也可以是兼职工会干部。
四、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对一年内的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五、慰问金可以由他人代收吗?
答:慰问金原则上应直接发放到会员本人手中。因病情等原因不宜由本人直接接收的,可以由会员的近亲属代收。
六、慰问金的来源?
答:慰问金来自于市总工会设立的职工重病关爱资金。发放给职工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在慰问时先行垫付。基层工会慰问后,按要求向上级工会逐级申报,最终由市总工会拨付。
七、会员职工应该如何配合基层工会开展慰问活动?
答:基层工会应关心会员生活,主动掌握会员因病住院的有关信息;会员职工患重病住院,也应及时通知所在基层工会,以便工会开展慰问。
会员职工接受慰问,需向基层工会提供《诊断证明》(或者《住院病案首页》)和工会会员服务卡卡号,用于登记住院慰问信息。
八、因故未能在会员职工住院时进行慰问的怎么办?能补办吗?
答:能补办。慰问活动应在会员住院期间进行。符合慰问条件,但因未能及时获悉会员住院消息、暂无法证实所患病种等原因,没能在住院期间进行慰问的,应于会员出院后到家中慰问,并在得知应予慰问情况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哪些材料可作为会员住院的证明材料:
答:(1)《诊断证明》——其内容应能够说明慰问对象因何病于何时在何医院住院治疗。
(2)《住院病案首页》——以其中的“主要诊断”内容作为判断本次住院是否符合慰问条件的依据。
(3)《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伤认定正在办理中的说明。
十、会员住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病案首页》缺一不可吗?
答:不是。在住院期间实施慰问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首页》二者之一即可作为证明;出院后实施慰问的,则需以《住院病案首页》作为证明。
十一、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慰问,还需提供什么证明?
答:除提供《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首页》外,还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尚未作出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工伤发生的事实和工伤认定正在办理过程中。
十二、患了慰问范围内的重病或工伤、职业病,但未住院,是否能享受慰问?
答:不能。在职持卡、患所规定的病种和住院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享受慰问。
十三、工伤、职业病或患有规定范围内重病的会员,因其他疾病而住院的可以享受慰问吗?
答:不可以。职工虽然负工伤、患职业病或规定范围内的重病,但住院是由于慰问范围外的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则不符合慰问条件。
但如因工伤、职业病或规定范围内重病引发的并发症而住院的,可以慰问。
十四、职工患多种重病或多次住院的是否可以多次享受慰问?
答:职工因患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重病,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均只对首次住院予以慰问,即一年只慰问一次。职工在不同年度内发生符合条件的住院,对各年度内的首次住院均应予以慰问。
十五、本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在退休的当年患重病住院能否享受慰问?
答:2018年8月至12月退休且患重病住院人员在2018年能享受一次慰问。
2019年以后退休人员在退休当年患重病住院能在当年享受一次慰问。
十六、未缴纳会员专享救助保障费的持卡会员能否作为慰问对象?
答:能。持卡会员因所在单位未缴纳专享保障费而不能享有“指定重大疾病保障”和“非工伤意外死亡及家庭火灾重大损失保障”,但不影响其获得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给予的慰问金。
十七、2018年8月1日前符合慰问条件的患重病职工能否享受慰问?
答: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患规定范围内的重病,在2018年8月1日仍在住院治疗的在职持卡会员,可以享受慰问。
2018年8月1日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不再享受慰问。
十八、在2018年8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能否享受慰问?
答:不能。工伤发生或者职业病认定日期在2018年8月1日以后的,方可慰问。
十九、会员服务卡丢失的能否享受慰问?
答:能。在丢失期间如能提供有效卡号的则可以享受慰问。
二十、会员服务卡已注销的能否享受慰问?
答:不能。
二十一、在外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能否享受慰问?
答:能。只要符合慰问条件的均应给予慰问。职工所在单位在当地建有基层工会组织的,应在当地进行慰问;赴当地慰问不便的,可待职工回津后慰问或通过其家属进行慰问。
二十二、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职工原办卡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时,由哪个单位工会进行慰问?
答:应由职工现工作单位工会进行慰问;并及时调整会员服务卡数据库信息,确保与职工实际工作单位相一致。
二十三、符合慰问条件的劳务派遣工由谁负责慰问?
答:劳务派遣工按照其工会关系,由所加入的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慰问。对于应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给予慰问但因故未能享受慰问的在职持卡劳务派遣工,可以由用工单位基层工会代行慰问。住院职工不能多头重复享受慰问。
二十四、如何确保基层工会使用职工重病关爱资金的合规性?
答:一是由至少2名基层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慰问,并共同确认慰问对象符合慰问条件。
二是由基层工会如实填写《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并由工会主席和经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上级工会审核。
三是各乡镇街(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二级公司工会每月5日前将上月《会员住院慰问申报表》统一上报到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
四是基层工会每季度要对慰问金发放情况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慰问对象姓名、慰问金额、慰问日期等,并注明监督电话(包括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监督电话及市总工会热线电话12351)。
五是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并留存职工住院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报至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
六是市总工会及相关部门对各单位慰问金发放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十五、发放慰问金后发现职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慰问条件,如何处理?
答:在慰问金的申报和拨付过程中,各级工会发现不符合慰问条件的,不予拨付慰问金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对已发给职工的慰问金,经查证确认不应发放的应予以追还;不适宜追还的由相应基层工会自行承担。对市总工会已拨付的慰问金,应由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返还市总工会。
二十六、基层工会经费不足以垫付慰问金的,为不影响慰问工作,应如何解决?
答:可以向所在单位行政方或向上级工会借款,垫付慰问金。
二十七、各级工会可否增加慰问金额或扩大慰问范围?
答:可以。各级工会可以依据工会经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地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工伤(职业病)和其他患病职工开展慰问和帮扶工作。
二十八、享受本办法给予的慰问是否影响会员从工会获得其他项目的帮扶服务?
答:不影响。会员依照本办法接受慰问的,不影响其同时享有诸如持卡会员专享保障、职工互助保障(保险)、职工困难帮扶等工会组织给予的其他帮扶服务。
二十九、请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8月、9月慰问工作开展情况及《会员住院慰问金汇总申请表》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