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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2021-01-29 11:03   市总工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帮扶工作连续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全国总工会下拨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各级工会用于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

(一)深度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即:(家庭连续6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6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6个月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深度困难职工范围:

1.拥有2()以上住房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4.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

5.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低保、无法提供大额资金(家庭人均不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合理去向、家庭存款金额较大困难情况不合理的。

4)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6.退休人员。

(二)相对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低保标准1.5倍〔即:(家庭连续6个月总收入-家庭连续6个月刚性总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6个月低保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市职工重病关爱慰问认定的38种重大疾病病种以及国家发布的重大疾病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的意外致困职工。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的职工家庭。

3.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的职工家庭。

4.其他原因产生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

以上意外致困职工的确定,由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结合实际,制定认定办法,经职工所属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列入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范围: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2.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2)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3)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4.退休人员。

(四)其他困难职工。无法建立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档案的其他生活困难在职职工家庭,由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困难职工档案,开展精准帮扶。

(五)困难农民工,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六)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条件的,可纳入相对应帮扶范围。

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认定方式见附件1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用于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帮扶困难职工群体无关的支出。

(六)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七条 帮扶资金分级使用额度。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由央财和各级工会按比例共同承担;其他困难职工由相关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负责。

(一)全国总工会下拨的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经过市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同意。

(二)市总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帮扶项目补助额度由市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下拨至区局集团公司工会,由相关区局集团公司工会落实。

(三)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安排的帮扶资金,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含)须报市总工会备案;2万元以下按本级工会制定的具体审批程序执行。

除特殊情况外,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统一使用的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三章 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市总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帮扶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资金结转结余的,应于本年度1115日前报告市总工会,市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部署和要求,市总工会根据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户数和帮扶项目等因素,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安排额度和标准。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市总工会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市总工会帮扶资金、区局集团公司工会及基层工会帮扶资金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度根据资金总量和困难职工户数确定资金承担比例。

第十条 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收到市总工会下发的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和标准后,应按照市总工会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帮扶资金分配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帮扶资金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帮扶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工会要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监管机制,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工会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基层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督促各基层工会按标准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工作。

(二)工会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工会经审部门每年负责对帮扶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区局集团公司工会根据市总工会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备案。区局集团公司工会以下各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和工会经费投入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困难职工家庭状况认定方式

    2.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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