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为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立德树人,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一中心任务,确保国家财政资金正确使用,确保评选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机构
国家励志奖学金院级评审小组:由专业教学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评审小组:由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小组成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定期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含选修课)本专业排名前20%以内;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省市级一等奖),学习成绩(含选修课)本专业排名可放宽至3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自觉提高自身审美和人文素养,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
7.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前10%以内。
8.全体在校学生均可参评。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评选程序
1.校级评审机构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分配名额比例核准各专业教学学院相应推荐名额。
2.各专业教学学院要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情况的综合评审实施细则并予以公示,确保全体学生周知。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和步骤提出申请,由评审小组按照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4.各专业教学学院评审小组对初审合格学生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各专业教学学院将初审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评审工作办公室。
6.校级评审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最终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7.公示结果无异议,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五、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将在评审结束后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2.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